第二百九十五章 無罪釋放


“在較早之前,相信我們已經聽過我當事人的供詞以及其他證人的供詞。我們從中可以得知,受害者利用被告對她的迷戀從他身上拿到了非常多的好處。

例如職場上的升遷、樓房的買入以及大量的消費金額……一律從我當事人身上支出。

對於我當事人來說,受害者一直以來拿了很多好處,沒有明顯表示接受他的追求與好感,但也沒有明言要拒絕他的追求。

在他看來,受害者只不過是出於女性的矜持而一直沒有接受他的愛。他以為這種曖昧的關係是對於兩個人關係的一種極大的考驗,於是他一直在等待受害者的默許。

綜上所述,他們兩人的關係就是追求與被追求的關係,如果非要找一個更加貼切的形容詞,那就是兩人其實是處於熱戀期。

相信你們稍微有點經驗的人都知道,熱戀階段,通常是男方出錢消費,女方是屬於受惠的那一類型。沒錯,只要我們將剛才的案例放在本案的身上,自然就能得出結論。

他們可以說是處於情感階段的增長期,偶然間,他們相約在酒店內,先不管是男方主動還是女方主動,這種說法都各執一詞,在這裡,我們便不作更深入的研究。

我們可以回想受害者當晚的打扮,如果她真的對我當事人毫無愛慕之心,又怎麼會穿成這個樣子?

況且我當事人已經一再指出,是受害者要求當晚喝酒,後來雙方都

喝醉了,受害者聲稱是我當事人強迫她,但是當晚的真實情況究竟是怎麼一回事,根本沒有人知道,這個是第一個疑點;

受害者在較早之前也承認了一個鐵一般的事實,在她“迫不得已”與我當事人發生性行為的過程中,她是有生理反應的。

站在生理學上的角度來說,一般不情願的人是不會有生理反應,這一點我們都很清楚,但是受害者的確是有了反應,這一點與她所說的非常不情願是相互矛盾的。

至於她後來為什麼要控告我當事人,我認為是在發生性行為這一過程中,我當事人的做法令受害者非常不愉快,非常不舒服,因此產生了怨念,並且索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