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水的夜貓 作品

第二百二十三章海瑞定律

 在明萬曆年間青天海瑞之前,州縣官員對待民事訴訟多采取“四六開”的審判原則:“問之識者,多說是詞訟作四六分問,方息得訟。謂與原告以六分理,亦必與被告以四分。與原告以六分罪,亦必與被告以四分。

 二人曲直不甚相遠,可免憤激再訟。然此雖止訟於一時,實動爭訟於後。理曲健訟之人得一半直,纏得被誣人得一半罪,彼心快於是矣。下人揣知上人意向,訟繁興矣。”

 這一常用的速判策略在海瑞看來只可解一時之急,非但不能徹底化解糾紛,反倒會鼓勵更多的訴訟。

 而南方刁民正是抓住官員的這種心態,敢於胡攪蠻纏者,居然可以佔到便宜,他們摸清了官府‘和稀泥’的心態,自然趨之若鶩,於是動輒就要告到官府,無理也要鬧事。

 於是海瑞提出了“竊謂凡訟之可疑者,與其屈兄,寧屈其弟;與其屈叔伯,寧屈其侄”。

 如此一來,家庭糾紛便很容易解決了。

 此種按照尊卑秩序來決定判決結果的做法,實際上提前告知了審判結果,讓那些欲告狀之人自動打消了將家務事訴諸公堂的想法。

 而海瑞的興革條例還有第二條

 ,“事在爭產,與其屈小民,寧屈鄉宦,以救弊也;事在爭言貌,與其屈鄉宦,寧屈小民,以存體也!”

 那些鄉紳往往是有錢有勢的一方,在兩可的經濟糾紛中,應該照顧社會地位低的一方;但兩可的風序糾紛中,應該照顧社會地位高的一方。

 比如,將一兩銀子判給富人,這對於他來說根本就是九牛一毛,甚至不夠一頓飯錢;但對於窮苦人家來說,這可能足夠花銷數個月。所以在兩可之時,把財產判給窮人,是更好的解決辦法。

 而在關於聲譽的案件之中,儘量維護鄉紳的體面。

 這不光是因為富人更在意麵子,更因為王權不下鄉,朝廷要靠鄉紳維繫鄉村百姓。

 陸延深刻貫徹海瑞定律,斷案極其迅速。

 不過兩天,他的名聲徹底傳開來,一些告刁狀的也不敢上門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