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非洲當酋長 作品

第487章 自甘風險規則

  關於打籃球導致人受傷該不該賠償的問題,一直是個很有意思的話題。

  籃球比賽屬於高風險對抗賽,他還是自願參加的,這怎麼會索賠呢?

  現在這個年代‘萬物皆可賠’,能索(lai)賠(qian)的事情怎能放過。

  其實這些年發生的關於打籃球受傷的事情真的是多不勝數。

  比較有名的例子比如發生在湖南邵陽某大學,一群大學生上體育課進行籃球訓練,結果一群大媽在那裡跳廣場舞,一個學生為了撿球和一名廣場舞老太太發生碰撞,導致老太太左側脛骨骨折,卡了一個九級傷殘。

  老太太反手索賠二十萬。

  最後法院判決是老太太自己承擔60%,學校承擔30%,學生則要承擔10%,理由是學校發現老太太佔用沒有勸離,現場沒有明確的警示標識。

  最後結果就是學生掏了兩萬,學校掏了六萬。

  不過要說的話也只能說這個學生也是倒黴。

  首先呢,那位受傷的老太太是學校職工家屬。

  具體她的家屬在學校裡做什麼咱不知道,只知道的是:學校碰到這樣的事情直接認栽壓根就沒有提起上訴利落的掏了六萬塊賠償——反正賠償金是學校出又不是個人出,拿了也就拿了。

  其次呢,這個事情是發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如果在那個日子之後可能是另外一個結果。

  為什麼要提這個日子呢?

  因為那一天,《民法典》補充了一個‘自甘風險規則’,意思是受害者自願將自己置身於危險環境或者場合,造成損害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有了這個法律條款誰還敢賴?

  2021年發生在魔都外國語大學的案子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

  他們學校舉辦籃球賽,在一次進攻的時候兩人發生衝撞進攻方左肩著地,診斷結果是左肩脫位。然後傷者就說對方防守犯規要求對手承擔醫療費等各種費用一共六萬五,理由是防守方違反了體育道德,說防守方故意用膝蓋頂撞自己導致受傷。

  一審判決結果是:受傷者自願參加高風險運動,自己承擔50%的賠償,犯規的同學承擔50%賠償金,然後被告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進行二審。

  不管是現場裁判描述還是根據比賽視頻來看,得出來個結論是:防守方的動作雖然確實構成犯規,倒是並沒有用膝蓋主觀傷害對方的意圖,屬於一般過失而不是重大過失。

  根據‘自甘風險規則’,原告參加籃球賽是自願,對方防守又不是重大過失,所以二審直接宣佈被告無罪。

  現場有那麼多圍觀者,也有人拍攝了視頻,都能證明蕭鵬沒有故意傷害動作也沒有可以犯規,那個張廣順又是自願加入籃球賽的,所以他擔心個屁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