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吾不禁夜 作品

第一百一十九章 狐狸和母狼(下)

    不久後小女孩兒遇到了一個被公認為女巫的婦人,次日小女孩兒就發燒、痙攣,看著瀕臨死亡,然後那個女僕就被當作女巫的同夥,35人被傳喚,7人被判死刑,其中有一個人在監獄裡上吊了。

    女巫務必要趕盡殺絕,一個都不能放過。不過那時蘇格蘭並不存在宗教審判所,一切是由蘇格蘭長老會負責審理的,在此之前經過國王的許可,關於巫術審判不再由教會負責。

    有監獄民眾對魔法的信仰、無知和迷信,不列顛議會通過了《巫術法案》,任何人聲稱從事巫術或擁有魔法力量都被認為有罪,但該規定的最高刑罰是無苦役監禁,並不會有火刑、斬首等。

    但該法案在施行過程中卻起了反作用,巫術指控並沒有減少,反而增多了。如果沒有“冤魂索命”的情節,威廉·科克是個不幸的男人,他第一任妻子死於難產,與妻子的妹妹日久生情,但他盡力抵制這段感情,甚至搬離了倫敦。

    不過這種情感是“自然”的,他最後又和範尼在一起,如果不是天花這種烈性傳染病,他的妻子也不會被奪去生命。

    現在則往有預謀謀殺的方向發展了,儘管殺死妻子的往往是丈夫,不過喬治安娜見過威廉·科克,他實在不像是個兇手。

    兇手不會在自己的腦門上寫自己說兇手,更何況是連環殺妻,雖然構成連環殺手至少要犯3起命案以上。

    為什麼他要那麼做呢?窮親戚們覺得他是圖謀妻子150英鎊的財產,他們留下了對對方有利的遺囑,親戚們只能分到很少。

    也有可能是離婚,離婚科克先生要分一部分財產給妻子,可是他們看起來感情那麼好,為什麼要離婚呢?

    這些推測都是出於推論鏈條,建立在科克先生有罪的基礎上。一個證據不可採就意味著要將其儘可能置於事實認定者的視閾之外。比如內拉的證詞,她雖然為調查提供了方向,卻不能納入證據鏈裡,這是基於靈媒的證據不可採。如果靈媒的證詞不可採,那麼對威廉·科克的殺妻指控就不能成立了。

    一旦證據被採納,那麼證據的可採性就不需要質疑了,證據的准入是一種“oneornothing”的方式進行判斷,也就是說要麼科克無罪開釋,他可以反告誣告,要麼他就死路一條,而且還是一種極不名譽的死法。

    《巫術法案》中是指控別人為巫師或女巫,科克並不是巫師,人們懷疑是一個叫托馬斯的神職人員參與了這個案子,現在他失蹤了。而且患天花也不是非要用巫術,只要知道了天花的傳染途徑,比如一條天花病人蓋過的毯子,蓋在範尼的身上也有可能造成傳染。

    這就涉及了“至關重要”的程序正義,程序正義不只是裁判的過程公平,而且還有取證的合法性,如葛爾勒迪那樣嚴刑逼供必然會干擾公正,實行程序正義的依據是調查取證,調查取證的過程必須合法,非法取證設立了明確的排除規則,儘管那個證據是關鍵證據。

    想要成為“鐵證”,除了採集渠道合法,還要

    證據強度,在英國法律系統里根據邏輯和經驗法則進行判斷,因此英美證據法幾乎沒有什麼證據評價的正式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