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吾不禁夜 作品

第九十一章 遠處的幽靈(十七)

宗教裁判所(theinquistion)並非西班牙首創,其初始用意也不是施行宗教與社會恐怖。“inquisition“這個詞的意思很簡單,即“官方、司法審訊”,在此語境下,宗教裁判所意指羅馬天主教會對可能的異端行為進行審訊。

不過此時宗教裁判所並無意,事實上也的確沒有權力對受審嫌疑人進行肉體殘害。對異端的標準懲罰是侮辱性的苦行,比如被迫去某一聖地朝聖,或在長袍上縫上一個“十”字。只要受罰之人矯正了罪愆,且做了適當的自我懲罰,恥辱便得到了洗刷,他們會重新被教會接納。只有在極少數情況下,即異端者拒絕承認他們的錯誤,或繼續堅持傳播異端邪說時,才會將他們交由世俗政府進行司法審判和懲罰。

紀伯納(Bernardogui)是一名多明我會修士、宗教審判官。1307~1324年,經他判定的異端分子多達1000人,他還把自己的工作方法和經驗詳細記錄下來,集結成一本394頁的煌煌鉅著《審判異端指南》(theConductofinquiryConcerninghereticaldepravity)。該書總共5章,前3章討論程序問題,比如審訊疑犯的程序以及怎樣組織法庭。第4章是對有關羅馬教皇告諭如何界定宗教裁判所權力的老調重彈。最後一章詳細闡述哪些行為構成異端罪——至少在他看來是這樣。這本早期教會的暢銷書最有意思之處,在於教導宗教審判官如何向可疑的異端問訊。正如現代社會的知名律師所慣用的伎倆一樣,永遠不要讓證人掌握主動權。提出的問題應該儘可能地刁鑽古怪且佈滿陷阱,回答時稍有疏忽就可以給無辜的人貼上異端的標籤。

在此過程中關鍵是讓證人思維混亂、失去判斷,諸如“西班牙椅子”只是一種輔助,由此奠定了宗教審判所的基調。

到了1401年,也就是聖殿騎士團解散後70年,國際性的宗教審判所開始成型,刑訊和神判裁決也被廣泛應用了。

為提高鎮壓效力,他們鼓勵民眾與當局合作,檢舉、揭發鄰居、友人、家庭成員中的可疑分子。一旦被告發,程序是一成不變的,無論證據看起來多麼荒誕不經,都會被宗教審判官仔細審查,以決定該證據是否充分到可以進行逮捕。為了保證告密者不受公眾譴責,他們的名字和裁判所其他程序一樣,總是秘而不宣的。

當逮捕令發出後,一群宗教審判官、牧師和全副武裝的士兵衝到疑犯家裡——通常是在深夜。若疑犯拒捕,那麼他們會把他結結實實地捆起來,當疑犯被關在宗教裁判所的地牢裡時,他們的財產會被沒收,對此,官方的說法是財產用來支付他們在監禁和審訊期間產生的費用。

因懼怕酷刑折磨,被告發的人當然情願招供,但是大多數情況下他們並不清楚自己因何被指控,因而不可能坦白或者進行自我辯護。在初審結束後,疑犯被拖進用黑色布幔圍得嚴嚴實實的地下室,在房間另一頭的桌子後端坐著一名宗教審判官、一名監察員、一位秘書。還有通身一襲黑袍、只露出兩隻眼睛的施刑人,肅然立於其旁的是眾多可怕的刑具。這些人都知道一個事實,而受刑人卻絲毫不知,即接下來的酷刑折磨將分為5個不同的階段,首先,對疑犯進行口頭恫嚇,告知他將被施以酷刑。其次,向他展示刑具。第三,蒙上嫌犯的眼睛。第四,施行酷刑。最後再給他一次坦白的機會。如果此時他仍然堅持自己是清白的,那麼就對他無限制地反覆施行第4步和第5步,直到他或她認罪,或死掉。這一程序不分年齡、性別、社會地位,通用於所有人。施刑的種類與方式的選擇完全是隨機的,唯一的決定因素是審判官和監察員的情緒,以及手頭上可以利用的酷刑設施。在缺少精巧的刑具時,審判官非常樂於使用備用的古老刑具——鞭子和長繩。一個葡萄牙書記員的文字記錄了鞭笞在宗教裁判所是多麼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