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吾不禁夜 作品

第九十七章 遠處的幽靈(二十三)


  在劍橋大學帕克圖書館,有一份手抄本,儘管它成型於諾曼征服之後,其內容卻是昂格魯-撒克遜時代的法律條文,大體上看是對昂格魯-撒克遜時代法律的文獻彙編,但也包括了多位國王法典節錄、條約、盟誓、婚姻、遺囑等等。尒説書網

  不過最為關鍵的是條約,即便是諾曼人統治期間,他們曾認可並且維持了一些舊條約的效力。

  其二就是幫助諾曼統治階層瞭解昂格魯-撒克遜人的社會習慣,看起來很像昂格魯-薩克森貴族的馬爾福實際上是跟著威廉一世來到英格蘭的諾曼人,他家收集了不少麻瓜寶藏和藝術品,這其中包括伊麗莎白一世女王的手稿,內容是關於她翻譯西塞羅論文的。

  女王的手稿當然不止一件,她還翻譯了別的古希臘學者們的作品,同規格的都是被收藏在皇家圖書館裡的,輕易不會示人。

  在他的收藏品中還有一本13世紀由僧侶抄錄的《英格蘭的法律與習慣》,講述的是一位英國法官審判偷盜罪,該法官認為“偷盜行為如若缺乏意志與企圖,就不構成偷竊,因此孩童與瘋人就不應受罰”。

  小孩子偷竊在當時大概兩個原因,一個是模仿,另一個受他人指示,比如街頭流浪兒被成年人控制著扒竊,他們只知道如果不偷夠足夠的錢包,成年罪犯會不給他們飯吃,沒有想過用扒竊的錢包裡的錢。

  “不當行為是由意志與企圖這兩個條件來界定的,因此沒有偷竊的想法,偷竊就不成立。”

  關於瘋人則是引用羅馬法學者莫德斯丁的著作,他認為羅馬法從寬處理瘋癲者是因為“不幸的命運”(infelicitasfati),主張即便瘋癲者有犯罪行為,但是基於他們本身的不幸,無法像人那樣有理性和理解力,像野獸一樣,因此雖構成犯罪也得以豁免。

  18世紀的英格蘭與威爾士,偷竊財務超過40先令的9歲孩童就能被處以絞刑,當時每年約有兩百人被處死,因此陪審團常常會故意降低認定贓物的價格,以避免幼童被處以絞刑。

  同時對於瘋人的標準也和過去不一樣,以前的人認為天生痴愚、無法數到20先令,不知自己父母、無法瞭解他人指示教導的都是瘋人。

  這些都是利用一般人對於某些狀態的類比所理解的精神異常(insanity),大概也是在這個時候,精神異常不再是醫學詞彙,而是作為法律術語使用了。

  如果一個人真的精神異常到不知道自己名字、家人等等,那麼他有能力犯下罪行的可能性也很低,這時人們對於瘋人的理解,從野獸一樣缺乏理性,變為缺乏區辨能力,他無法區別善與惡、對與錯。1833年時有一個蘇格蘭人,他甚至無法區別表是不是個活物,當他看到表不動了,以為它和雪地裡動物一樣被“凍死”了。

  這種情況被稱為局部精神異常,但這種局部精神異常是不能免罪的,因為人們覺得這個人還殘存著一些理智,可以明辨行為善惡,剋制自己的意圖。

  到了19世紀初,準確地說是1800年,當喬治三世在特魯裡街皇家劇場看戲時遇刺,刺客名叫海特莫爾德,他曾經是1794年參與英法戰爭的士兵,由於重傷——兩把刺刀刺進頭顱,並且還有一刀刺進身體——他被戰友拋棄,卻奇蹟一樣康復了,隨後出現了精神異常,數年常陷入無法控制的暴怒之中,家人們不得不將他關在家裡。

  他是如何從家裡跑出來,並且還拿到槍的無人得知,他在開了一槍後,子彈沒有射中國王,接著他就被身邊的人給撲倒了。

  在詢問中,警察很快就明白他有精神問題。他行刺的動機是因為他認為人類將遭遇災難,唯一可以改變這個命運的方式是讓他殉難,但他又害怕自伐會下地獄,於是他假裝要傷害皇室成員,不過他當然不願意傷害自己敬愛的國王,他只是相犯叛國罪,然後被絞死罷了。

  海特菲爾德的律師很清楚,他的行為沒有辦法適用於是非對錯準則,被認定為精神異常,因為他非常清楚自己的行為產生的後果。

  於是他在辯論時提出,精神異常的鑑定準則不應該只侷限於思考能力和察覺對錯方面,還應該有“妄想”的存在有無。有鑑於海特菲爾德在戰爭中立下的功勞,陪審團判定了海特菲爾德精神異常而無罪,他被移送到精神病院並終老於此。

  1805年,有一個名叫約翰·貝林罕的商人,他因為拿破崙戰爭不斷倒黴,於是決定去俄國去碰運氣,但因為債務問題被判入獄,他向英國駐俄領事館求助,認為自己遭到了誣告,但當時因為世界局勢等複雜原因,官方並沒有介入對俄國內事務,他在監獄裡關了5年。

  等他出獄後,他向外交部索要賠償,不過在案發前六個月他都沒有得到任何回覆。

  他最終認為刺殺是解決之道,接著在1812年5月1日,他守候在下議院的大廳,將當時的首相斯賓塞·帕西瓦爾開槍射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