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吾不禁夜 作品

第一百零三章 queen’s pleasure(三)

  即便是誹謗的作品,法院也不能限制其出版,出版方可以用補償金的方式來補償個人名譽時,法院更看重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價值,除非這涉及公共利益。而被告想要以合法行為進行辯護,並要求公正評論,也要證明事關公共利益,“真相”才可以作為抗辯理由。

  也就是說,即便麗塔基斯特寫的文章不屬實,法院也無法禁止她不寫,更何況《預言家日報》在發行量上和《泰晤士日報》差那麼多,法庭是不會去考慮這種被認為“危害很少”的請求的。

  那麼倘若不去麻瓜法庭告,而去巫師法庭告呢?

  那原告也要證明因為麗塔基斯特的文章,讓自己處於“被仇視、嘲弄或蔑視”的境地,一個麻瓜種在純血主義者佔主流的世界裡,就算沒有麗塔基斯特的文章也處於這種境地,如何證明自己所受傷害由麗塔基斯特的文章造成呢?

  既然無法證明,那麼就不能告誹謗罪,而且名譽受損可以用賠償金補償,這通常是在庭外達成和解的。

  公共利益包括很多,其中包括公共秩序。理論上書面誹謗是要納入刑法的,但刑事懲罰很少因書面誹謗而啟動,反倒是某位球迷在比賽中的球場上發出低俗、有煽動性的叫罵,引起了球場騷亂是一種刑事犯罪,因其言論給治安帶來了威脅。

  西弗勒斯·斯內普是因為阿不思鄧布利多的保護而免受審訊的,他被認為是阿不思鄧布利多的私人間諜。

  但阿不思鄧布利多是威森加莫首席法師,卻不是法官,更不是國王,誰給他的權力保護人的?

  還是他妄圖和“老朋友”一樣,成為魔法世界的“管理者”(ruler)?

  這樣的話當然不會出現在報紙上,卻被人口口相傳,到處都傳遍了。

  出現在報紙上的是關於他弟弟阿不福斯·鄧布利多的消息,麗塔基斯特很知道掌握“分寸”,讓人浮想聯翩的同時又抓不到實質證據,顯然她去國際巫師聯合會後“筆力”精進了。

  至於檢查總長下禁令,禁止報紙刊登關於前軍情五處特工所寫的書,當私人保密義務、保密的公共利益和公開消息的公共利益發生衝突時,考慮到《歐洲人權法案》第10條,法院不能禁止報紙報道,也不能判報社公佈這些消息需要事先獲得檢查總長和法院的同意。

  限制洩密訴訟的提起,可以限制政府對機密的公佈。瑞士“最後一個女巫案”中的報紙將一些卷宗公佈了,為那位被誣告的女性洗刷了冤情。

  於是這一條法例,成了對不忠的安全服務人員披露機密情報的工具。

  絕密檔案的刊登與否,由報紙自行負責,假如報紙違反了保密義務,它將會由於藐視法庭罪遭到制裁。

  比如那些在秘密情報部門工作人員的名單,鳳凰社就曾因為名單洩露,導致大量成員被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