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伏在地球 作品

第88章 不打不相識


  塔讀@^>

  上官星無奈搖搖頭,這兩個傻女人不是自找麻煩嗎?從理論上說,在華國,一般打架是不會追究什麼責任的。但如果打架變成聚眾鬥毆事件,或者發生了輕微傷情況,就有可能招來行政處罰,比如拘留。要是鬥毆致人輕傷以上,那就會上升為刑事案件。這時候就要被追究刑事責任,輕則拘役,重則判刑。所以,有經驗的人打起來,一般要懂得怎麼規避刑事傷情。

  另外,如果遭人圍毆,反擊時也要注意會不會涉及“防衛過當”。一旦自衛者被認定防衛過當,也會承擔法律責任。而這個“防衛過當”的法律概念,一直以來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相當多的問題。

  在歐美法律中,對於個體人身受到生命威脅時的反擊,不存在防衛過當的法律責任。換句話說,有人做出威脅你生命的行為,你反擊時哪怕把對方打死了,都是合法正當的。當然,前提是你得有受到威脅的確鑿證據。

  但是華國的法律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那麼被害人如何去判斷“必要限度”呢?這幾乎不太可能。

  按照某個案例辯護的說法,當你遭到壞人持刀侵害時,你可以拔刀反擊,如果第一刀刺中了對方,對方由此喪失了侵害能力,那麼這時你就不能再刺第二刀了。因為這第二刀開始就是防衛過當,要承擔刑事責任了。那麼問題來了,試想你如何判斷第一刀就已經讓對方失去侵害能力?也許這傢伙強悍得很,要連吃三刀才失去侵害能力呢!你又怎麼去判斷該反擊多少刀呢?

  這條法律對受害人的自衛要求極高,你得具備充分的理性、冷靜、精密計算和精準的力量控制……才能保證你既能保衛自己,又不會吃防衛過當的刑責。

  而對那些見義勇為的人更糟糕!因為你還不是受害者呢,一旦不小心,可能連法律中允許減輕刑罰的規定都不能適用。比如,你看到有個壯漢在強姦弱女子,你自付明裡肯定打不過他,為了救那女子,就偷襲他腦袋,本想打暈他的,結果不小心把他給打死了。這下完了,變成過失殺人罪了!人家又沒強姦你,誰叫你多管閒事打死人家的?

  再以出拳自衛為邏輯推理,如果自衛者出拳的力度沒控制好,兩拳打斷了對方兩根肋骨——沒錯,兩根肋骨以上就算構成輕傷了。那將來就很可能被認定防衛過當。理由就是你第一拳屬於正當,第二拳就屬於過當了。當然,也有可能指責你為什麼不控制力度,做到一拳把人打倒失去侵害能力,同時又剛好不會造成輕傷的程度呢?

  總之,作為普通人,想做個好人不容易,想做個正當防衛又不過當的好人更不容易!

  不過,面對攜帶凶器故意行兇的自衛,屬於高度危險狀態下進行的合法反擊,法律上稱為“無限防衛”,就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防衛者將對方反殺了都屬於正當防衛。但這條標準的認定難度相當高,只有極少數情況下才會被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