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蛇怪 作品

第二百九十一章 釜底抽薪

其次是他全國巡查,見到貪官汙吏一個就處決一個,下手毫不手軟,光在淮南賑災款貪腐案中就殺了上百名涉案官員。

最後就是去年的軍中貪腐案,數百家將門勳貴裡,幾乎被他搞死了一半。然後就是清洗軍隊,數千名中下級軍官,以及上萬名涉案士兵,死的死,流放的流放,坐牢的坐牢。

可以說,趙駿從掃黑除惡,到打擊貪腐,再到清理軍隊,弄死個三四萬人,流放坐牢的十幾萬人估計都有,可以說比范仲淹在戰場上殺敵還要多很多。

那為什麼影響力沒那麼大呢?

因為趙駿做的這一切,都合理合法,處於正常的框架範圍之內。

歷朝歷代都打擊貪汙腐敗,趙匡胤還處決過幾千名貪官,把他們的家人流放,弄死的人也有幾萬,也沒看到後世有人拿這點說事。

所以除非像明初四大案那樣有政治目的,非正常的案件才會受世人關注以外,普通的掃黑除惡,打擊貪腐,那不是歷朝歷代常有英明君主幹的事情嗎?又何必大書特書呢?

因此總結來說,就是趙駿逮住的就是合法合規,再加上有趙禎和政制院為代表的主要部分的文官集團支持,才能做到這一點。

這樣編寫史書的人也就沒什麼好指摘的地方。

如果趙駿別有用心地以政治目的搞牽連殺人的話,恐怕也會進入史料中被大書特書。

“我還沒那麼喪心病狂。”

趙駿搖搖頭道:“但如果按照你給的限制,可不就只能殺人來解決嗎?”

“為什麼?說說看。”

范仲淹忙問道。

“我來問你,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不得買賣人口,完全廢除奴隸制度,是不是大宋的法律?”

趙駿反問道。

“是。”

范仲淹點點頭。

這一點毋庸置疑,唐朝承認奴隸制。

《唐律疏議》強調奴婢卑下,在法律地位上與畜產無異,良賤之間也被禁止通婚。

但到了宋朝,從宋仁宗景祐元年開始,就下詔徹底取消奴隸制。連稱呼都變了,以前的奴隸被稱為奴和婢,後來改為人力和女使。

當時規定取消良賤制度,商人、佃農、奴婢等傳統意義上的賤民均為編戶齊民,合同契約不再是賣身契約,而是僱傭契約,所有被僱傭者都是自由民,享受隨時辭職的權力。

在唐代一個主人隨意處罰一個奴婢,沒有任何後果。無故打死一個奴婢,懲罰性地勞動一年,而且還可以交錢了事。如果事出有因,甚至連懲罰都沒有。

這就造成了由於犯罪成本實在過低,從而引發大量主殺奴的私刑案件。

而到了宋代,宋初是殺無罪奴婢流放三千里。

宋真宗時期進一步大幅加重,改為即使私自殺害有罪人力、女使,嚴重者也會被官衙判處死刑。

到南宋時期,擅殺人力、女使,無論對方有罪與否,殺人者都是死罪一條。

當然。

官員權貴除外。

陳執中殺死婢女,只是被罷相。

宋英宗時,官員劉注用刀劃傷了僕人的臉,只是被罷官。

但權貴只是享受不死刑,一旦被發現,往往也會被罷官,由此可見宋朝基本上短暫地消除了奴隸制度。

一直到元朝又恢復了這玩意兒,最後到我國建國之後,收復西藏,廢除農奴制,才算是把困擾了中華幾千年根深蒂固的頑疾給驅除掉。

只是不可否認的是,宋朝在法律意義上是有規定的,只是底層百姓其實不懂法,加上又被地主拿著契約合同限制著,生存環境依舊跟唐朝之前的奴隸沒什麼區別。

趙駿說道:“既然我不能頒佈新的法律來處理土地兼併的問題,那我嚴格遵守以前的法律總沒什麼問題了吧。”

“怎麼個遵守法?”

范仲淹問。

“從今年開始,就給我把地主們的佃戶全給我搞過來,要麼修水渠,建官田,把佃戶安置到官田去,要麼去修路修大壩修水庫,就是讓地主田裡沒有人。”

趙駿笑道:“地主們想拿契約限制佃戶,不好意思,大宋不允許限制人身自由。如果有存在這樣的現象,那就是官府的問題了。我得拿刀子逼著下面那些當官的,那些當官的,就得拿刀子和地主們拼命,這是合法的吧。”

“是合法的,算你狠。”

范仲淹無話可說,這還真是合法的範疇內,朝廷有錢,僱傭百姓去幹活,而且法律規定任何人都是自由民,契約合同可以中止,不能限制人身自由,那官府確實可以把人都抽走去搞基建。

“另外就是要給百姓減輕負擔,我認為從今年開始,既然官府徵召百姓去幹活,那就是服徭役,服徭役是為國家做事,不能耽誤了百姓自己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