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五章 群毆謀殺案

儘管控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我當事人有害人動機,可是這些只能證明我當事人在處理感情失敗時候的脆弱狀態,並不能作為非一般的害人動機,因為這樣對我的當事人是有失公允的。

看不到牆後面所發生的事情就是該案件的最大疑點,究竟是誰還在毆打死者呢?

沒有人知道,我不知道,陪審團也不知道,也正因為我們都不知道,我們是沒有權利去裁定我的當事人是有罪的。謀殺的定義是必須要具備真實的證據,證明謀殺曾經發生過。

但是很明顯,控方所提出的指控是含糊其辭的,死者滾到牆後面的事情我們只能憑空想象,根本不能百分百肯定,究竟是不是我當事人毆打死者致死的事實。

在種種證據都存在常規性矛盾的

情況下,在這裡,我懇請陪審團裁定我當事人謀殺罪名不成立!”

在莊嚴的高等法院內,法官正準備聽取第二位被告辯護律師的結案陳述。葉楓今日神情莊重,頭戴略顯陳舊的律師帽,它的顏色透露出歲月的痕跡。

葉楓的聲音堅定而清晰:

“尊敬的法官閣下,以及各位陪審員,我要首先強調一點:我的客戶是否存在殺害受害者的動機或對其懷有敵意。

原告方主張,只有蓄意且有明確動機的殺害行為才能被稱為謀殺。然而,至今為止,原告方未能提供確鑿的證據證明這一點。

證明我當事人與死者有矛盾,或者有激烈的衝突。而我當事人在較早之前早就已經清楚地指出。

在案發當晚,他是一個人在酒吧喝酒,只不過偶遇到朋友,也就是本案的第一第二被告,然後一起喝酒,第一被告喝多了,但是沒有喝醉。

於是提出主動結算賬單的要求,然後因為憤怒與失落以及內心的深深不忿,刻意去找死者報復,因此拉上了我的當事人。

請你們要留意一點,根據我當事人的說法,他當時只不過在酒吧喝東西,他根本由始至終都沒有想過找死者的麻煩,更加沒有想過要參與打鬥,只不過是在第一被告的重重引導下,才到了停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