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程若 作品

第11章 取保、監居還是在押?

 李珊檢索相關法律規定並梳理好大致的工作方向後,經請示劉律後找了一名律師助理,拿著律所出具的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兩人一同前往死者就醫的那家醫院。李珊邊開車邊祈求著,醫院一定要配合啊!到達醫院後,經出示律所開具的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二人被引導至院長的辦公室,李珊在路中佯裝要去wC,趁機和劉律彙報儘快讓王琳聯繫一下院方看看是否能夠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促使院方能為此次調查減少一些攔阻,最好再能多一些配合。掛斷電話後李珊假裝洗手整理衣服後走出了衛生間,後三人來到了院長辦公室。經李珊自我介紹、出具介紹信及律師執業證,並說明此行的目的後,另李珊沒想到的是院長順手就從辦公桌前遞過來了死者的診斷書,上面寫著:“……經診斷為經搶救無效死亡,系嚴重顱腦損傷死亡。”李珊接過診斷後,立即示意隨行的律師助理記錄下整個過程,待筆錄書寫後,院長也很是配合地簽字確認了,李珊萬分感謝的離開了。 

 也許是今天運氣好,也許是劉律或王琳背後做了很大的努力,總之今天不算無功而返,但就是這個“經診斷為經搶救無效死亡,系嚴重顱腦損傷死亡。”的診斷書,其實對於本案目前的情況來說價值不像之前想象的那麼大,但是有總比沒有強吧。李珊暗自想著。 

 死者的身體狀態在各個階段現在來看是很難確定了,那麼就只有…… 

 於是,李珊回去和劉律彙報了今天的醫院之行的收穫後,又提出還是得從之前樓下那群人入手來準備材料、明確辯護方向。可是,《刑訴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及第四十三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以上兩條說明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被告方是無權向受害人一方取證的,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禁區!這樁案件好似又一次走入了死衚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