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吾不禁夜 作品

第3052章 adamas(五)

後來他又頒佈了《永久經營法》,這麼做的目的是阻止捐贈者向教堂捐贈土地,所有不動產轉讓“因有損國王和臣民”而被宣告無效,此前已將轉移的土地將收繳歸“中間領主”。1545年又頒佈了《教會解散法》,將一些年收入200磅以下的修道院解散,財產被沒收。

關於不動產的捐贈被嚴格限制了,動產卻沒提,在亨利三世時,教會法院已經取得了對動產遺囑處分的特權,主教及教區內的宗教法官受責執行遺囑,尤其是那些遺囑是為了虔誠事業,但又沒有指明執行人時,此時主教將成為宗教法官,而其他法院的法官則被視為無權勝任、也無權管轄。

另外一條,當規劃為“虔誠事業”的遺產不足以完成遺願的時候,“債務”“優先”從私益遺贈予以清償,如果立遺囑人刪除,或者經立遺囑者提出刪除,將被視為違背其本意,是魔鬼在引誘他不去做“虔誠事業”,拯救自己的靈魂。

15世紀中葉以前這事沒法告,卷宗在衡平法院積累了一層又一層,但衡平法院無法受理,就是因為亨利三世授予教會法院的特權。

哦,你說涉案金額巨大?托斯卡納的女伯爵曾企圖把三分之一個意大利捐了,雖然後來被人阻止了。

父親明明家財萬貫,卻一個子兒都沒給兒子留的情況不少見,與馬爾福爭倫敦慈善住房開發權的皮博迪就是,他反倒是給哈佛大學和耶魯大學捐了博物館。

1786年有一個案子,有一個立遺囑者打算捐錢,在南惠特利修建一所新的教堂,牛津主教反對這件事。

牛津是一座大學城,在牛津找不到大學的固定地界,不像霍格沃茨有野豬拱衛的校門。

除了土地的產權問題,地面的“歷史建築”也是很有特色的,有的是以名人命名,可以說是另一種風格的紀念碑。

那個捐贈者只是個普通人,卻想在大學城裡修教堂,不過誰都沒想到在牛津執事跳起來之前,大主教居然先反對了。

在1579年培根爵士從掌璽大臣的位置上卸任後,曾要求強制執行遺囑訴訟由宗教法庭受理,衡平法院的大法官也是那麼覺得的,私益遺贈的受贈人應該在其所在地宗教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是這位遺囑執行者,他必須要完成立遺囑者在牛津修教堂的遺願,然後他才能獲得私益遺贈。

教會的想法是希望把這筆善款用於修繕現有教堂,給牧師增加津貼,這符合慈善事業的“近似原則”,當立遺囑人所設立的遺願無法達成時,可以用於相似的慈善目的。

遺囑執行者則嚴格要求必須修新教堂,否則這筆遺囑應被視為無效。

事情鬧到了掌卷法官那裡,他剛好是一位因為路易十四廢除《南特敕令》後逃到英國的法國貴族後代。

最後的結果是新教堂還是要修的,卻只是一個小禮拜堂,1000英鎊用於提高牧師津貼,剩下的歸遺囑執行人所有。

從15世紀開始,世俗信徒們就不再相信教會法院管轄和審理遺囑案件了,

另外就是為沒有繼承權的所有人打算,在普通法上,除了某些特權城市如倫敦,遺囑不能遺贈土地,通過慈善遺贈則可以將土地進行轉讓。

《傲慢與偏見》中鄉紳班內特先生的侄子成了教區牧師,他在班內特家沒有兒子的情形下,成了班內特先生財產的繼承人。

如果班內特想繞過他,將土地給自己的女兒們,就需要這些手續,而且還要有個信得過的人。可偏巧侄子是他所在的教區牧師,除非伊麗莎白幾個姐妹中有人嫁給他,否則班內特先生死後,他有權將女眷們都趕出家門。

當牛津這筆用於“慈善目的”的遺囑因無法達成而無效時,這筆捐贈就不再由教會法院強制執行了,那3000英鎊全部都歸遺囑規定的受益人。

德國民法典中將一個程序的可行性視為決定其正當性的東西,可見於孤兒法庭和遺囑檢驗法庭,在作出一項裁決前除了聽取特定人的意見,還要儘量全面蒐集案件所需的材料,對“可行”進行評估,“可行”取決於全面性在所涉及技術目的所具備的價值。